广东省广东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证书使用管理办法
(2023年12月31日修订)
为完善广东省广东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制度建设,规范校友会日常工作行为,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广东省广东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以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金会证书是指《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即基金组织法人证、基金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三证合一。基金会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发证机关为广东省民政厅。
第二条 基金会证书由基金会理事长或理事长委托基金会秘书处保管,并委派专人管理使用。
第三条 基金会证书原件原则上不外借,不得将证书带离办公室,遇有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原件时,须经基金会理事长签字同意。特殊情况下,基金会证书原件的借出时间不能超过一个工作日。
第四条 因公使用证书或证书复印件,须经校友会会长或授权校友会秘书长批准。
第五条 任何人不得私自复印并擅自使用基金会证书,禁止超越申请范围使用基金会证书。
第六条 基金会证书有规定的有效期限,基金会秘书处应按照规定按时向发证机关申请到期换证。
第七条 本办法由广东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经2023年12月31日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广东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证书
使用申请表
申请使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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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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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使用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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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部门负责人签字及部门公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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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意见: | |||
秘书长意见: | |||
负责人意见:
日期: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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