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东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印章使用管理办法(2023年12月31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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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东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20231231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东省广东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下称“基金会”)印章管理工作,规范基金会印章使用,确保基金会印章的安全,维护基金会的利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理事会授权由基金会秘书处全面负责基金会的印章管理工作,发放、回收印章,监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第二章 印章的领取和保管

第三条  基金会各类印章均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各保管人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

第四条  基金会建立印章管理登记,对专人领取和归还印章情况予以记录。

第五条  印章持有情况纳入基金会工作人员离职时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基金会工作人员持有基金会印章的,须办理移交印章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

第六条  任何人员需使用基金会印章须按要求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将其与所需盖印的文件一并上报,经基金会有关人员审核,并最终由具有该印章使用决定权的人员批准后方可交印章保管人盖章。在逐级审核过程中被否决的,该文件予以退回。

第七条  印章保管人应对文件内容和印章使用单上载明的签署情况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后按要求盖印。盖印要端正、清晰,用印后的留存材料要编号整理,归卷备查。有考查价值的,在年终整理立卷时归档保存。

条 不准在空白凭证上盖印,特殊情况需经基金会理事长特别批准,并编号登记,存档备案。

条 印章原则上不准携带外出,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载明事项,经基金会理事长或授权人批准后由两人以上共同携带使用。

第十条  财务人员依日常的管理权限及常规工作内容使用财务专用章等印章。

第四章 基金会现有印章及审批权限

第十  基金会现有印章四枚,分别为“广东省广东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公章一枚,“广东省广东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专用章”一枚,“广东省广东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票据专用章”一枚,基金会理事长(法定代表人)印章一枚。

第十  广东省广东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公章系基金会法人章。基金会理事长印章系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名章,与私人章性质不同,属于公务专用章,是基金会领导人身份的代表,具有行使职权的标志和权威的作用。

第十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印章及基金会财务专用章作为银行预留印鉴,基金会票据专用章作为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印章,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法人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由基金会理事长或经理事长授权后方可使用,存放在基金会秘书处,经基金会理事长授权后由秘书处负责人员保管和使用。

基金会财务专用章和票据专用章存放在广东财经大学,经基金会理事长授权后由负责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人员保管和使用。

第五章 责任

第十  印章保管人必须明确职责,妥善保管印章,保证印章的绝对安全和正确使用,如有遗失或被盗用,必须及时向基金会领导报告,所产生的不良后果或法律责任,由管印人员自负。

第十条 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使用印章,防止滥用和被盗用。不得委托他人代管代用,未经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  对于违反印章管理使用规定的人员,有关领导要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给基金会造成损失的,由基金会对违纪者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其他

第十  基金会变更需要更换印章时,应到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原印章,重新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刻制新的印章。

第十  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应将全部印章交回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封存。

十九  基金会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按有关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办法由广东省广东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  本办法20231231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施行

 

 

 

                                            

 

 

 

 

 

 

广东省广东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印章使用登记表

                                                  

印章类别

□法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名章

□财务专用章     □票据专用章

使用原因(内容)

 

盖章份数

 

发往单位

 

申请单位

 

经办人及联系电话

 

秘书长意见

 

负责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