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4月3日)
时间:2015-03-30    点击次数:0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财法〔2009〕60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我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经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基金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可分别向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省民政厅负责受理申请,并对基金会、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核;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会同省民政厅对基金会、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
    二、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和公益性社会团体,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应当主要载明符合《通知》第四条规定的说明以及申请前相应年度开展公益活动的情况);
  (二)《广东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一式五份(见附件);
  (三)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四)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
  (五)申请前相应年度年检时提供的年度工作报告书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书复印件(审计报告书应当符合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充分反映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六)民政部门出具的申请前相应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社会组织评估结论。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基金会或公益性社会团体印章。
    三、对符合条件的基金会、公益性社会团体,经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联合审核确认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四、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公益性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将情况报送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
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公益性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的,从其注销登记之日起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五、基金会、公益性社会团体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由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民政厅联合进行审核,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六、基金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捐赠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七、《通知》发布前已经取得或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公益性社会团体,均应按《通知》规定提出申请。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7〕24号)和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7〕59号)停止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民政厅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