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东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4-12-16    点击次数:0

广东省广东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广东省广东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代表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各类捐赠;基金会按照章程开展各项公益活动;基金会通过合法途径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三条 理事会负责审议基金会年度收支预、决算和财务工作报告等,决定财务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基金会委托广东财经大学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基金会日常财务管理及涉及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的相关工作。基金会聘用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和管理。

第六条 基金会年检、换届、更换法人及清算工作,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七条 基金会收入包括政府资助收入、捐赠收入、投资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八条 基金会设立专用银行账户。所有捐赠收入均应进入基金会账户,由基金会统一进行会计核算。基金会接受捐赠后,应向捐赠者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

第九条 基金会接受的实物捐赠,按照要求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根据捐赠者意愿或进行实物分配后明确受益单位的,受益单位应负责对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畴的实物,按固定资产公允价值在学校相关部门进行资产登记。

第十条 基金会接受的金融产品捐赠如股票、债券、基金等,应及时办理过户或变现划入基金会专用银行账户。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会支出内容包括业务活动支出、管理费用和筹资费用等。基金会按照年度支出预算严格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审批手续,认真审核支出内容,确保每一笔支出符合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第十二条 基金会的定向捐赠项目,严格按照捐赠协议执行,并委派专人负责该项目的具体实施。

对特定资助(某学院、某专项等)项目,由基金会授权特定受资助的单位管理,其支出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授权专人审批。

第十三条 基金会的非定向捐赠用于与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相符的领域,具体项目支出由基金会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四条 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第十五条 基金会每年的管理费用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基金会每年从管理费用中列支适当经费作为财务管理费,用于支付委托学校财务处代管财务工作的一般工作人员的劳务报酬,以及聘请会计事务所进行会计核算的费用。

第十六条 非定向捐赠的筹资费用,包括举办筹资活动、签约仪式等,由基金会秘书长签字可在基金会筹资费用中支付。定向捐赠项目,筹资费用由受益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基金会接受的实物捐赠,如直接分配到校内单位,在接收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受益单位支付。实物如变卖,发生的相关费用在折价中支付。

第十八条 基金会各项费用支出严格按照国家、学校、基金会的有关制度执行。预算内1万元以下由基金会秘书长审批;超过1万元(含1万元)由理事长或获授权的副理事长审批;预算外开支必须报基金会理事会批准。

第五章 资金运作

第十九条 基金会按照国家、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基金会资金的管理。合法、安全、有效地运作资金,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第二十条 资金运作形成的增值部分,提取风险金后,如果捐款协议有约定的,按照捐赠协议使用,捐款协议没有约定的,可以列支筹资费用、管理费用,或用在公益事业上,但不得用于内部奖酬分配。列支相关费用或支出后的余额,一般自动增加到原基金项目中。对于特定项目的受托理财,其净收益作为该特定项目的投资收益。

第六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二十二条 捐赠者有权向基金会提出对其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的查询要求。对于捐赠者的查询要求,基金会应及时并如实答复。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每年接受并通过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财务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