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东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接受社会捐赠项目命名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展学校办学空间,加快学校建设与发展,争取更多社会资源,保障捐赠方和学校双方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命名原则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尊重捐赠方意愿;
3.适应学校发展,符合学校统一规划和校园文化特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接受各类社会捐赠项目的命名。
第二章 命名范围与标准
第四条 命名范围
1.建筑类:已建、在建或拟建建筑物整体或楼宇局部,如体育场馆、会议室、教室等;
2.景观类:广场、道路、桥梁、湖泊、绿化景点等;
3.人才岗位类:特聘教授岗位、讲座教授岗位等;
4.科研基地或实验室类:研究院(中心、所)或实验室等;
5.奖(助)学金类:优秀大学生奖学金、贫困生助学金、学生海外留(访)学基金、专项奖学金等;
6.科研、教学创新基金类:教师科研基金、优秀教师奖励基金、青年教师研究基金、大学生创新基金等;
7.不动本基金类:各种不动本基金;
8.经批准的由学院(相关部门)设立的专门用途的捐赠项目;
9.按照捐赠方意愿设立的有利于发展学校事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命名标准
1.建筑类:捐赠额原则上不低于建筑物造价的1/6-10者(以专家评估的当前造价为准)(注:华工为1/4,暨大为1/5),可获得该建筑的整体命名权;如建筑物造价较高,其捐赠额与命名由双方协商解决;
2.景观类:捐赠额原则上不低于该景观造价的1/2-3者(注:华工为1/2),可获得该景观命名权;
3.科研基地或实验室类:捐赠额原则上不低于该科研基地或实验室投资总额1/2-3者(注:华工为1/2),可获得该科研基地或实验室的命名权;如科研基地或实验室造价较高,其命名额度由双方协商解决。单个课室捐赠额原则上不低于5-10万元,可获得该课室的命名权;
4.人才岗位类:原则上应全额提供岗位资助金,方可获得命名权;
5.奖(助)学、奖教金类:年度捐赠额度原则上奖(助)学金不低于 2万元 ,奖教金不低于 5万元 ,连续捐赠总额不低于20万元,可获得命名权;
6.专项基金类:以广东财经大学或捐赠方冠名设立的专项基金(奖助学金项目除外),其本金原则上应不低于 20万元人民币,可获得基金命名权;
7.不动本基金类:捐赠价值人民币 50万元以上者,可获得基金命名权;
8.其他捐赠项目命名权的获得条件,应在广东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批准立项时一并说明。
第六条 名称规范
按“广东财经大学AA BB CC”形式为捐赠项目命名,其中:
1.AA:经学校批准的,以获得命名权的捐赠方提供的字号名。如励吾、逸夫等;
2.BB:表明项目区别于其他项目功能的功能名。学术、音乐、科技、文科、理科、人文、会议、报告、大学生、教师等;
3.CC:项目类别通名。建筑物类中,点状通名:馆、楼、舍、栋、轩、亭、阁、台、门、厅、堂等;线状通名:路、廊、道等;面状通名:园、苑、场、湖、山等。其他类别中,根据类别性质确定通名,如特聘教授岗位、实验室、奖学金、助学金、基金等。
第三章 命名程序
第七条 命名程序
1. 捐赠项目命名工作由广东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经与捐赠方充分交流沟通后,命名申请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命名申请的内容包括:捐赠方基本信息、捐赠项目基本信息、捐赠命名方案等;
2. 校长办公会对捐赠项目命名申请进行审议,确定是否同意命名申请;
3. 经校长办公会同意的命名申请,应在全校范围内公告,并视情举行捐赠命名仪式;
4. 未经批准的命名申请,根据校长办公会的意见修改或向捐赠方解释说明。
第四章 标志设置与管理
第八条 建筑及景观类等命名需使用用于标示地名意义、指位功能、记载捐赠事宜的牌、碑、匾时,其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学校的相关规定,标识制作方案须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核,学校统一负责定制和日常维护。
第九条 捐赠命名档案材料由广东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整理归档,并按规定移交档案室。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所指命名项目均为以广东财经大学或捐赠方设立的各类基金。学院(相关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捐赠基金项目命名管理办法,命名项目由学院(相关部门)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基金会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和捐赠方协商处理。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