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东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鸣谢方法(试行)
时间:2020-01-01    点击次数:296

广东省广东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鸣谢方法

20191230修订

    为鼓励和表彰热心教育事业,并向广东省广东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捐赠的社会各界人士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通过基金会捐赠资金(含有价证券等)、教学设备设施等实物,赞助开展教学科研活动者,基金会均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在遵循捐赠者意愿的基础上,在适当场合以适当方式对捐赠者的捐赠善举进行宣传报道。

    第二条 凡向基金会捐资的,无论金额大小,基金会均可开具正式财政捐赠收据,并将捐赠者名单(除匿名外)、捐赠金额和内容等捐赠信息收录基金会每年的捐赠明细台账,存档永久保存。

    第三条 如捐赠金额达到一定额度,视情况可建立以捐赠者的名字或根据其意愿命名的奖励、助学基金或教学、科研、出版、文化活动等基金;也可在受益方的主要建筑(如学校的图书馆、体育馆、科研楼、实验室、教室、会议室、校内园林等铭文纪念。

    第四条 对捐赠的团体、单位及个人,在国家法律、法规准许的范围内,在捐赠方和受益方达成共识的前提下,捐赠方可优先享有受益方相应的便利资源,或与受益方开展合作、共建等优先权利。

    第五条 具体表彰和奖励办法

    (一)捐赠金额人民币累计达500万元(含)以上的团体、单位及累计300万元(含)以上的个人:

    1. 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视情况颁发基金会授予的“荣誉理事长”单位或个人,或者其它荣誉称号;

    2. 颁发基金会捐赠证书牌匾,视情况颁发受益方授予的其他荣誉;

    3. 视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或举行捐赠仪式;

    4. 在征得捐赠者同意后,在基金会和受益方的网站和相关刊物,刊登报导捐赠情况以及捐赠者的简介、事迹和照片等。

    (二)捐赠金额人民币累计达300万元(含)以上的团体、单位及累计50万元(含)以上的个人:

    1. 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视情况颁发基金会授予的“荣誉副理事长”单位或个人,或者其它荣誉称号;

    2. 颁发基金会捐赠证书牌匾,视情况颁发受益方授予的其他荣誉;

    3. 视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或举行捐赠仪式;

    4. 在征得捐赠者同意后,在基金会和受益方的网站和相关刊物,刊登报导捐赠情况以及捐赠者的简介、事迹和照片等。

    (三)捐赠金额人民币累计达100万元(含)以上的团体、单位及累计30万元(含)以上的个人:

1. 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视情况颁发基金会授予的“荣誉理事”单位或个人,或者其它荣誉称号;

2. 颁发基金会捐赠证书牌匾,视情况颁发受益方授予的其他荣誉;

    3. 视情况举行捐赠仪式;

    4. 在征得捐赠者同意后,在基金会和受益方的网站和相关刊物上,刊登报导捐赠情况以及捐赠者的简介、事迹和照片等。

    (四)捐赠金额人民币累计达20万元(含)以上的团体、单位及累计5万元(含)以上的个人:

1. 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视情况颁发基金会授予的“荣誉理事”单位或个人,或者其它荣誉称号;

2. 颁发基金会捐赠证书,视情况颁发受益方授予的其他荣誉;

3. 视情况举行捐赠仪式;

4. 在征得赠捐者同意后,在基金会和受益方的网站和相关刊物上公布捐资数额和捐赠者名单。

    (五)捐赠金额人民币累计达1万元(含)以上的团体、单位及个人:

    1. 颁发基金会捐赠证书;

2. 在征得赠捐者同意后,在基金会和受益方的网站和相关刊物上公布捐资数额和捐赠者名单。

(六)捐赠金额人民币累计1万元(不含)以下的团体、单位及个人;

1.颁发基金会电子捐赠感谢信,或结合捐赠方需要颁发基金会捐赠证书;

2.在征得赠捐者同意后,在基金会和受益方的网站和相关刊物上公布捐资数额和捐赠者名单。

    第六条 对于基金会捐赠的实物,基金会按公允价值入账。入账的公允价值以开具的捐赠物发票,或第三方出具的公允价值报告为准。相关鸣谢办法参照上述现金捐赠的表彰和奖励办法执行。

    第七条 附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所有公益项目或专项基金的捐赠(含实物)

(二)涉及需要根据捐赠情况确定其他鸣谢方案的,由基金会捐赠者和受益方共同协商决定

(三)本办法自20191230日起执行,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