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东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鸣谢方法
(2019年12月30日修订)
为鼓励和表彰热心教育事业,并向广东省广东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捐赠的社会各界人士,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通过基金会捐赠资金(含有价证券等)、教学设备设施等实物,赞助开展教学科研活动者,基金会均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在遵循捐赠者意愿的基础上,在适当场合以适当方式对捐赠者的捐赠善举进行宣传报道。
第二条 凡向基金会捐资的,无论金额大小,基金会均可开具正式财政捐赠收据,并将捐赠者名单(除匿名外)、捐赠金额和内容等捐赠信息收录基金会每年的捐赠明细台账,存档永久保存。
第三条 如捐赠金额达到一定额度,视情况可建立以捐赠者的名字或根据其意愿命名的奖励、助学基金或教学、科研、出版、文化活动等基金;也可在受益方的主要建筑(如学校的图书馆、体育馆、科研楼、实验室、教室、会议室、校内园林)等铭文纪念。
第四条 对捐赠的团体、单位及个人,在国家法律、法规准许的范围内,在捐赠方和受益方达成共识的前提下,捐赠方可优先享有受益方相应的便利资源,或与受益方开展合作、共建等优先权利。
第五条 具体表彰和奖励办法
(一)捐赠金额人民币累计达500万元(含)以上的团体、单位及累计300万元(含)以上的个人:
1. 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视情况颁发基金会授予的“荣誉理事长”单位或个人,或者其它荣誉称号;
2. 颁发基金会捐赠证书牌匾,视情况颁发受益方授予的其他荣誉;
3. 视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或举行捐赠仪式;
4. 在征得捐赠者同意后,在基金会和受益方的网站和相关刊物,刊登报导捐赠情况以及捐赠者的简介、事迹和照片等。
(二)捐赠金额人民币累计达300万元(含)以上的团体、单位及累计50万元(含)以上的个人:
1. 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视情况颁发基金会授予的“荣誉副理事长”单位或个人,或者其它荣誉称号;
2. 颁发基金会捐赠证书牌匾,视情况颁发受益方授予的其他荣誉;
3. 视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或举行捐赠仪式;
4. 在征得捐赠者同意后,在基金会和受益方的网站和相关刊物,刊登报导捐赠情况以及捐赠者的简介、事迹和照片等。
(三)捐赠金额人民币累计达100万元(含)以上的团体、单位及累计30万元(含)以上的个人:
1. 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视情况颁发基金会授予的“荣誉理事”单位或个人,或者其它荣誉称号;
2. 颁发基金会捐赠证书牌匾,视情况颁发受益方授予的其他荣誉;
3. 视情况举行捐赠仪式;
4. 在征得捐赠者同意后,在基金会和受益方的网站和相关刊物上,刊登报导捐赠情况以及捐赠者的简介、事迹和照片等。
(四)捐赠金额人民币累计达20万元(含)以上的团体、单位及累计5万元(含)以上的个人:
1. 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视情况颁发基金会授予的“荣誉理事”单位或个人,或者其它荣誉称号;
2. 颁发基金会捐赠证书,视情况颁发受益方授予的其他荣誉;
3. 视情况举行捐赠仪式;
4. 在征得赠捐者同意后,在基金会和受益方的网站和相关刊物上公布捐资数额和捐赠者名单。
(五)捐赠金额人民币累计达1万元(含)以上的团体、单位及个人:
1. 颁发基金会捐赠证书;
2. 在征得赠捐者同意后,在基金会和受益方的网站和相关刊物上公布捐资数额和捐赠者名单。
(六)捐赠金额人民币累计达1万元(不含)以下的团体、单位及个人;
1.颁发基金会电子捐赠感谢信,或结合捐赠方需要颁发基金会捐赠证书;
2.在征得赠捐者同意后,在基金会和受益方的网站和相关刊物上公布捐资数额和捐赠者名单。
第六条 对于向基金会捐赠的实物,基金会按公允价值入账。入账的公允价值以开具的捐赠物发票,或第三方出具的公允价值报告为准。相关鸣谢办法参照上述现金捐赠的表彰和奖励办法执行。
第七条 附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所有公益项目或专项基金的捐赠(含实物)。
(二)涉及需要根据捐赠情况确定其他鸣谢方案的,由基金会、捐赠者和受益方共同协商决定。
(三)本办法自2019年12月30日起执行,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