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设立登记工作指南(2013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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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设立登记工作指南

2013-4-9


    一、受理事项

    基金会设立登记

    二、办理依据

   (一)《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二〇〇四年三月八日);

   (二)《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民政部令第26号,二〇〇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三)《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粤发〔2012〕7号)。

 

    三、申请设立登记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省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重要提示:

    1.下列情况请直接向国家民政部提交设立申请:(1)全国性公募基金会;(2)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3)原始基金超过2000万元,发起人向民政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4)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

    2.基金会的名称应当符合《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由“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县级或县级以上)+字号(2个汉字以上)+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基金会”组成。公募基金会的名称可以不使用字号。

 

    四、申请设立登记程序

   (一)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名称核准。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基金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编号:01)

    2.基金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主要介绍设立基金会的理由、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的基本情况以及拟设立基金会的名称、类型、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来源、基金来源渠道等。

    3.法人证书或身份证复印件。申请者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加盖公章并附相应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登记证书复印件,申请者为自然人的须亲笔签名并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名称使用授权书。拟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做基金会名称字号的,须经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意授权。

   (二)依法召开理事会通过有关决议。申请者根据拟设立基金会的类型,参照《广东省公募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编号:12)或者《广东省非公募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编号:13)起草章程。依法召开理事会(理事人数为5到25人)通过章程草案,并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形成《基金会理事会会议纪要》(编号:11,所有与会理事须签名)。

   (三)办理验资手续。凭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广东省基金会开设银行验资专用账户证明书》,到银行开设验资专用账户,注入原始基金,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四)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者办理完成上述程序后,应尽快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取得法律主体资格后方可开展活动。申请设立登记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基金会设立申请书》(编号:02。申请理由包括设立基金会的背景、原因、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的基本情况及其近年来参与、支持公益事业的情况等);

    2.基金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基金会章程核准申请表》(编号:03);

    4.基金会章程;

    5.《基金会理事会会议纪要》(编号:11,所有与会理事须签名);

    6.资金来源单位或个人的捐资证明(如果捐资人与发起人不一致的,需由捐资人与发起人另行签订捐赠协议,写明捐资金额及用途);

    7.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6个月内有效)。

 

    重要提示:

    1.上述材料须提供一式二份材料,设立登记后由登记管理机关和基金会各一份存档。

    2.以上所需提交的表格均可从广东社会组织信息网(http://www.gdnpo.gov.cn)“表格下载”中的“基金会”栏目直接下载。所有表格如实填写后打印成纸质文本。

    3.基金会批准设立后,凭《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依法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刻制印章、开设银行账户和税务登记手续,并将《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印章式样、《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时送(寄)回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登记管理二处备案。

 

    五、批准设立登记程序

   (一)受理。申请者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经办人予以即时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经办人当场或在5日内予以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登记管理机关职权受理范围的,由经办人说明理由并将材料当面退还申请者。

   (二)审查。经有效受理后,登记管理机关书面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实地考察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三)批准。登记管理机关在受理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者。

   (四)发证。对准予登记的基金会,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

   (五)公告。对准予登记的基金会,由登记管理机关在广东社会组织信息网或所辖行政区域的报刊上发布公告。

 

    六、设立登记收费的标准

    设立登记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1)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服务大厅(广州市东风中路300号之一首层),电话:83341307;

   (2)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登记管理二处(广州市东风中路300号之一2楼204室)。

    联系人:谭琭

    电话:83352190

    传真:83190621、83190791

    邮箱:mzt_tanlu@gd.gov.cn

    邮编:510030

    八、监督员及电话:汤爱萍 83351897     张燕斌 83394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