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东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4-12-16    点击次数:0

广东省广东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类捐赠项目的规范管理,更好地拓展学校资金筹集渠道,保障捐赠方和受赠方的权益,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38日国务院令第400号公布)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是指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等社会各界向广东财经大学(含下属单位)捐资设立的奖助学金、奖教金、校园建设基金等各类基金和实物。

由各级政府部门拨款设立的资助学校科学研究的各种基金和其它各种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项目或基金,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

1.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遵循自愿无偿原则;

3.遵循捐赠方意愿与学校利益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鼓励校内各学院、部门和教职员工积极向社会各界募集办学资金、筹措办学资源。

第一章 基金管理组织机构

第五条 广东省广东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学校同意并经广东省民政厅正式注册成立的非营利性社团法人。

广东省广东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全面领导、协调全校接受社会捐赠与基金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基金会的主要职责是以合法的身份,按照基金会章程及相关规定,动员和引导校内外力量,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募集资金、管理基金(通过合法、安全、有效、规范的运作,使基金保值增值)、使用基金(策划、设立资助项目),提高社会捐赠效益。

第七条 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基金会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基金会工作办公室),挂靠校友总会办公室;基金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统一协调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具体负责基金会日常管理等事务工作。

秘书处(基金会工作办公室)的基本职责是:

1. 制定接受社会捐赠、基金管理等规章制度,经批准后实行;

2. 负责各类捐赠基金的规范管理和总体协调,指导和协助各学院(相关部门)开展院级基金的管理工作;

3. 审核、办理学校及各学院(相关部门)接受社会捐赠的有关手续,提供接受社会捐赠的法律法规、协议文本、办事程序等咨询服务;

4. 策划、联络捐赠项目,负责提出资金筹集的奖励建议方案;

5. 跟踪了解捐赠的到位情况,负责对各捐赠项目的财务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6. 协调落实捐赠协议中捐赠方和受赠(益)方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监督、保证捐赠协议的执行,维护双方的权益;

7. 组织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申请、立项、专家评估及理事会审批工作;

8. 负责基金的运作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努力使基金保值增值;

9. 负责各类捐赠证书及捐赠纪念品的制作与颁发;

10. 积累捐赠信息和材料,建立完整的捐赠档案;

11. 负责基金会各种证件的年审等工作。

第八条 学院(相关部门)应充分重视接受社会捐赠和基金管理工作,明确分管领导,成立学院(相关部门)基金管理委员会,制定相应的基金管理办法,报学校基金会审核备案。

学院(相关部门)基金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1.制定本部门基金管理办法;

2.作为捐赠基金的受益方,负责办理相关捐赠手续;会同捐赠方成立管理或评审组织、制定章程和实施细则、发布相关信息等;

3.组织实施由本部门负责的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奖教金、科研基金、师资建设基金等项目,履行相应义务;

4.监督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维护捐赠方和受赠(益)方的权益;

5.向捐赠方和学校基金会提供实施的年度报告和终止报告。

第二章 基金的设立

第九条 基金的分类。根据捐赠方意愿,基金可以是限定性基金(捐赠方指定用途的基金)和非限定性基金(捐赠方不指定用途的基金);可以是面向全校的基金和面向校内学院(相关部门)的基金;可以是动本基金(使用基金本金)和不动本基金(即永久性,只使用基金利息或增值部分)。

第十条 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等社会各界可根据自己意愿在广东财经大学(下属单位)设立基金,也可向学校已设基金捐赠资金。学校各单位均可在基金会设立基金。学院(相关部门)基金项目的设立应由学院(相关部门)拟定所设基金的章程及基金管理办法或使用实施细则等,报基金会备案后设立。

第十一条 各单位基金在争取和办理过程中,应与基金会取得联系,填写专门为受赠(益)方设计的接受捐赠登记的系列表格,接受有关捐赠内容、捐赠对象、捐赠用途、财务管理、协议文本等方面的咨询与审核,并按规范的格式与捐赠方签署协议。协议由基金会存档备案。

第十二条 基金会和学院(相关部门)新设基金应在充分尊重捐赠方意愿的前提下,主要用于支持广东财经大学建设与发展,更新教学和科研设施及改善其它办学条件等各项事业,包括资助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室建设、基础设施建设,设立奖教金、奖助学金、国际交流基金、科研创新基金,或支持与学校教育事业有关的其它项目。

第十三条 凡以广东财经大学或捐赠方冠名设立的基金(奖助学金项目除外),原则上其本金应不少于人民币20万元。不足单独设立基金的捐资,可根据捐赠方的意愿,将资金纳入学校已设的基金。

第十四条 基金的名称一般由受赠(益)方(学校或其下属单位)名称、捐赠方名称或捐赠方指定的名称以及基金用途(非限定性或多用途基金除外)三部分构成。如“广东财经大学XXX奖教基金”等。

第十五条 设立程序

1.接受捐赠。受赠(益)方负责协助捐赠方填写《广东财经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登记表》,签订捐赠协议书,明确捐赠的使用及各方的权益,举行捐赠仪式、颁发捐赠证书。捐赠协议书报基金会备案;

2.制定章程。受赠(益)方在充分听取捐赠方的意见基础上,结合所设基金的实际制定章程或实施细则,报基金会备案;

3.成立组织。为所设基金成立包括捐赠方参加的项目管理或评审组织;

4.举行仪式。根据协商一致原则,举行设立基金仪式,发布相关信息。

第三章 基金的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含下属单位)接受的所有社会捐资均应入基金会账户,实行统一管理。基金会按照项目设立单独账目,集中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学院(相关部门)设立的基金项目财务审批由学院(相关部门)指定项目负责人负责;基金会设立的基金项目由理事长授权项目负责人审批。

第十七条 基金会应建立严格的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制度,定期公布收支账目。各项基金的使用应本着“公开透明、平等竞争、择优奖励、择需资助”的原则使用,使基金发挥最大的效能。

第十八条 各项基金由基金会统一收付款项、出具捐赠类发票、颁发证书等,并接受基金会业务主管部门、登记部门和审计部门的年度检查和审计。秘书处(基金会工作办公室)于每年年初向理事会提交上年度基金执行和使用情况报告,并按民政部《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的要求进行信息公布。

第十九条 基金资助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由秘书处(基金会工作办公室)指导相关部门按照有关基金的章程和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各单位基金由相关单位基金管理委员会具体管理和实施,也可委托基金会具体实施。特殊情况由基金会与各基金管理委员会另行商定。

第二十一条 非限定性基金的使用统一由学校或基金会根据学校发展的需要决定。限定性基金及各类奖助学金、奖教金的使用,包括立项、申请、推荐、评选、审核、批准等,由学院(相关部门)严格按照基金章程和管理办法等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基金资助的项目完成后,受益方须向所资助基金的管理组织提交项目执行和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告书。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可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根据有关规定成立由理财、投资、经营等专业人士及学校和基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基金的投资管理委员会,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基金的投资运作,使基金保值、增值。增值部分划入原基金项目或征得捐赠方的意见使用。

第四章 其他捐赠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接受的实物捐赠(除资金以外的捐赠,如图书、仪器设备、车辆、地产、建材、苗木和运动器材等),除与捐赠方签订协议外,还须填写《广东财经大学接受实物捐赠登记表》,由受益方办理固定资产等有关手续,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基金会备案。

第五章 基金项目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基金因协议期满或捐赠方终止捐赠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该基金管理委员会提出终止申请,报基金会审核备案。

第二十六条 各类基金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的处理,由该基金管理委员会或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基金会审核同意后实施,一般应用于与该基金宗旨相关的事业,或纳入学校非限定性基金中进行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为加强内部管理和信息沟通,有关捐赠意向信息应及时向基金会登记备案。原则上捐赠协议一律以基金会名义或由基金会授权学院(相关部门)签署。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最终应由学校牵头或参与进行洽谈。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或基金会同意,不得擅自以学校(含下属单位)或基金会的名义在社会上募集或接受捐赠。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基金会与捐赠方等各方协商处理。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